本招标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厨房设备及餐饮器具采购及安装(第二次)已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渝烟工董决【2021】1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厨房设备及餐饮器具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7号。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为职工食堂厨房设备及餐饮器具等采购及安装(不含重庆市局黔江物流中心厨房设备及餐饮器具等采购及安装)。
2.3 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130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排烟风机、单头大锅灶、双头双尾小炒灶、双头低背矮汤炉、蒸饭车、四门雪柜、消毒柜、烤箱、面点机、单星双星盆水池、洗碗机、多功能切菜机、切肉机、五格售饭工作台、不锈钢工作平台、餐桌等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及培训服务、售后维保以及保险等,具体内容见清单。
2.5 交货地点:******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7号。
2.6 交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75日内完成招标文件范围内所有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个阶段为吊顶以上排烟风管等设施设备安装,第二阶段为其他设施设备安装;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日历天内具备发货条件,接招标人书面发货通知之日起:第一阶段5日历天内设备运达安装现场,2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第二阶段,5日历天内设备运达安装现场,15日历天完成安装。1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设施设备调试)。
验收时间:运行正常30日历天后,由招标人组织验收。
2.7 标段划分: /
2.8 其他: /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主要货物制造商证明或代理商授权书;
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1项的规定。
3.2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 | ******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地址: | 地址: | ||
联系人: | 吕老师 | 联系人: | 胡雨薇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023-****** | 联系电话: | 023-****** |
传真: | 传真: | ||
******银行: | ******银行: | ||
账号: | 账号: |